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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前员工涉嫌盗窃商业秘密案二审扑朔迷离(3)

2005-3-14 来源:IT时代周刊 作者:黄芳、张焕然、乔勇、伍柳惠

第三章 华为最终胜算几何

在辩方律师的声声质疑中,在家属无辜的眼泪中,在种种博弈的角力中,华为最终的胜算几何?
  继续争论的质疑
   在一审判决出来后,被告律师大呼不服,针对物证鉴定报告的合法性、控方为什么未能向法庭呈上物证等问题,存有重重疑惑。相信在接下来的二审中,这依然会是争议焦点,也会是终审宣判的关键。
   “既然公诉机关将早已由公安机关调取的而且经技术鉴定的产品实物作为支持本案的一个主要物证,那么为什么在长达近2年的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物证仍不能提交法庭?”辩护律师张志对《IT时代周刊》提出了他的质疑,“另外,对方的鉴定报告也没有对公知技术进行搜集。”
   对这些疑问,控方又如何辩驳?
   “在一审判决出来前,我们从来没有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南山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魏军在接受《IT时代周刊》采访时第一句话如是说,“因为案件没有结果,说什么都是不负责任的。我们不想借助舆论的力量影响案件的进行,我们只是想把案子办好。”
   “在庭上不出示实物就不合法定程序,这完全是被告律师的误导。”魏军告诉《IT时代周刊》,在法庭上是否出示实物,物证怎么出示,检察院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是有选择的。而且“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出示实物,我们肯定会出示。”
   魏军向《IT时代周刊》记者解释道,从软件来看,因为这起案件涉及到的是软件侵权,是否将盗窃的资料技术用在这个产品上是根本不可能通过外观设备来判断的,所以放两台设备在那里没有意义;从硬件来看,打开这个设备看到的是电路板、芯片等,只有专业人士看得懂,而且就是专业人士仅凭肉眼也不可能看出什么。
   “如果将证物放上法庭,对方找来一群专家说它不是,我们找来一群专家说它是,这有什么意义呢?这是在开庭还是开技术研讨会?”
   “关于出示物证的形式,我们事先跟法院沟通过。我们都认为用照片的方式已经完全可以证明。因为在这个案件中,照片跟实物的作用一样。”
   针对对方“物证一定要拿到法庭上质证”这一说法,魏军告诉《IT时代周刊》,质证的核心不是这个东西是怎么样的,而是这些东西的来源、检验封存等是否合法。“而这些,我们都有详细的报告证明。”
   南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泽民也向《IT时代周刊》表示:“这样的证物交不交上去,无关紧要,主要是看法院对证据的理解。”
   面对张志对控方鉴定报告的指责,主诉检察官魏军表示反对,并对辩方鉴定报告的权威性提出了质疑:“其实他们的那份本身只是一份鉴定意见书。”
   在这起案件中,控辩双方各出具了一份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鉴定报告,而结论却大相径庭。控方准备了由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鉴定,认为3人开发的产品所采用的技术中核心部分为华为公司商业秘密;而3被告的辩护律师准备的由中国科技法学会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认为3人并未侵犯商业秘密。
   魏军指出,对方的鉴定意见书有很多不妥之处。
   两处硬伤:一是律师事务所单方委托,这就有可能会导致偏听偏信。二是送检材料不全。“我们不知道辩方的律师从哪里弄来的两台设备去做比对性鉴定的。事实证明,他们的送检材料极其缺乏,尤其是华为的资料。因为他们不可能合法拥有华为的技术资料,所以其鉴定报告很值得怀疑:你都不知道华为的技术资料,你怎么能够鉴定未侵犯其商业秘密?”
   软伤在于鉴定语言很含糊。一般来讲,鉴定的语言要求公正客观,一个技术是否为公众所知,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对方的措辞为“是基于公知技术可以得出的”,这句话并不能否认华为这个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魏军指着桌上的一本书,对本刊记者说:“就拿这本书作比方,公知技术就是纸张。我把这些纸张订成一本书,而且我得出这本书的时候别人还不知道,我对此进行了保密措施。这本书虽然是根据这些纸张可以得出,但是这本书还是不为人知。”“另外,我们的鉴定报告是第3方做出的,能够保证其客观公正。”
   《IT时代周刊》调查得知,针对物证的鉴定,还有一段插曲,公安部还专门进行了协调。佳木斯警方在拘捕3人时,收缴并封存了一些光盘和硬盘,随后佳木斯警方把这些重要物证交给杭州警方。由于案子要交给深圳警方继续侦察,杭州方面出于某些原因,不愿把光盘全部交给深圳公安,所以公安部只能第二次召开协调会。协调结论为杭州公安将物证交给公安部,不经深圳公安的手,由公安部直接给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
   另外,深圳公安还到上海贝尔调回沪科提供给他们的原始资料,同时提取华为的产品资料,也交给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两个鉴定结果完全一致。
  用刑事诉讼在不在理?
   2002年11月19日,3人被拘之前,沪科公司曾接到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发的、华为起诉沪科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传票,案由是不正当......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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